王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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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来源:太原刑事辩护律师 网址:http://www.xmxsbhls.com/ 时间:2023/3/9 10:54:25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那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将由太原刑事辩护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内容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太原刑事辩护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哪些

1、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徇私舞弊但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

康某某,原某县法院执行局局长。2008年1月15日,安徽省某县人贺某因桂某某欠其9万元现金一事向安徽省某县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在贺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某县法院于2008年1月16日,依法作出了裁定,对桂某某的一套房产进行查封保全,并于2008年5月7日作出判决,由桂某某给付贺某本息9868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337元。贺某在2008年7月7日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2022元。某县法院受理后通知桂某某在2008年7月14日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指派时任执行局局长的康某某负责办理此案,2008年10月20日,康某某以被执行人桂某某的儿子李某系其执行局的同事为由,将此案报送安徽省某市中院。但因李某找到康某某,让其想办法解除被查封的房产,康某某徇情枉法,自己制作了解除查封的合议庭记录,并让合议庭其他两成员在笔录上签名。在某市中院指定某区法院执行该案前,康某某用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制定的裁定书解除了某县法院对桂某某房产的查封,最终导致此案无法执行。检察机关查证,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在担任法院执行局局长期间,康某某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先后三次滥用职权,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诉讼保全的财产,至今无法追回,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康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康某某3年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滥用职权的立案标准,从上述我们知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太原刑事辩护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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